发布时间:2019-02-01 22:53
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实施,加强医疗保险就医管理,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文件精神【沪医保(2001)93号】现重申对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规定如下:
一、原则上不得门诊委托代配药。因特殊情况就诊确有困难而需临时门诊委托代配药的,仅限于临床医师诊断明确、病情稳定、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。
二、委托代配药原则上不连续超过3次,此后患者本人应到门诊复查。
三、门诊医师需根据门诊病史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配药,并在门诊病史上记录代配药品种、用药量。
四、代配药委托人需出示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。
五、本门诊部代配药规定一次限持两张医保卡(含受托者本人)进行就诊。
六、预检、收费、医师、药房参照本规定严格执行一人一次限两张医保卡就诊的规定。
上海广德中医门诊部医保办公室
2019年1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