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

发布时间:2019-11-27 10:19

    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,可以享受门诊、住院医疗待遇。 

(1)门诊急诊(含家庭病床)。

①60周岁以上人员、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,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   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,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或者一级医疗机构)就医的,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%;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%;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%。

②超过18周岁、不满60周岁人员,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,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或者一级医疗机构)就医的,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%;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%;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%。

   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,不计入起付标准,直接支付80%。  

(2)住院(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)。对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,具体为:一级医疗机构50元,二级医疗机构100元,三级医疗机构300元。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,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:

①60周岁及以上人员、以及重残人员,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或者一级医疗机构)住院的,支付90%;二级医疗机构支付80%;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%。

②60周岁以下人员,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(或者一级医疗机构)住院的,支付80% 二级医疗机构支付75%;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0%。